【條例原文】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模擬案例】李某,某市住建局局長,中共黨員。一天,李某和剛剛大學畢業的兒子聊天,問其有何打算。原本,李某已幫兒子在省城找到一份工作,正打算告訴他。誰知兒子言辭鑿鑿,直言早就想好了“生財之路”。原來,兒子想到自己老爹手握城市建設重權,打算和同學合伙拉一支工程隊,在市里承包工程。李某覺得這個法子可行,但與兒子約定,“現在風聲緊,我不會出面幫你協調,只能由你自己打著我的旗號承攬工程”。其子依言行事,在短短一年內承包數項工程,獲利甚豐。
在一些黨員干部看來,只要管好自己,不主動為子女、配偶等身邊人謀利,那么這些人利用自己的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力謀利,就不關自己的事了。殊不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干部不僅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身邊人,防止他們借“勢”謀利。
湖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干部張萱表示,《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縱容、默許身邊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利的,要受到紀律處分,賦予了黨員干部防止身邊人借“勢”謀利的責任和義務。
“本案中,李某雖然沒有直接出面為兒子謀取私利,但在得知兒子打算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承攬工程后,不加約束糾正,屬于縱容、默許行為,對此應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李某紀律責任。”張萱告訴記者。
現實中,從信訪、巡視等渠道,以及紀律審查中發現的情況看,黨員干部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等身邊人狐假虎威、借權力謀取私利的情況時有發生。周永康、劉鐵男、趙少麟等高級領導干部的案例,就是一部部反面教材。實踐表明,一旦管不好身邊人,不僅為官者容易被“拉下水”,還會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和利益。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身邊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利的,問題看似出在身邊人身上,卻與黨員干部的縱容默許、放任不管脫不了干系。”專家提醒,黨員干部既要按照有關規定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也要對親屬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醒、堅決糾正。(記者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