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0-06-27 16:46:59
1927年4月27日,在大革命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黨的五大在武漢舉行。大會召開前半個月,發生了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因此全黨上下最關切的問題是:如何正確認識嚴峻復雜的局勢,如何從危難中挽救革命。在這樣嚴峻的形勢下,黨還完成了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選舉產生了黨歷史上第一個中央監察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
革命隊伍的發展壯大需要黨內設立監察機構
中央監察委員會的誕生,就像一把利劍,承擔起維護黨的紀律和黨組織純潔性的重任。從黨的發展歷程看,極端重視紀律監督的中國共產黨,之所以在成立六年后成立專門的紀律檢查機構,是因為黨組織和革命形勢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客觀需要。
大革命以前,處于幼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人數從五十多人發展到近千人。由于黨員人數少、機構精干,且黨組織長期處于秘密狀態,因此這一時期沒有成立專門的紀律檢查機構,而是由黨的各級委員會直接執紀。陳公博、周佛海這兩名一大代表,由于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就是在此期間被毫不留情地清理出了黨的隊伍。
轟轟烈烈的大革命開始后,黨的影響迅速擴大,黨員人數也不斷增加。大批工人、農民、知識分子、進步青年和革命軍人紛紛加入黨組織。兩年的時間里,全黨黨員人數由不足千人增至近六萬人,猛增了60倍。新黨員的急劇增加,對黨的建設提出新的要求,加強黨員的紀律教育和黨的紀律建設成為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面臨嚴峻考驗
五大前,除了黨員人數的增加,大量共產黨員在國民黨各級黨部、軍隊和政府內任職,也給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帶來挑戰。
跨黨任職的中共黨員,時刻面臨著權力地位、金錢美色、奢侈享受等誘惑,極少數意志薄弱的黨員甚至出現了思想動搖、貪圖享樂、貪污腐化、變節叛黨的行為。
1926年7月,中共中央擴大執行委員會會議發布的《中央政治報告》中,分析了當時“黨員數量雖然增加而質量確是退化了”的原因:一是“同志都缺乏理論及確定的革命人生觀,尤其是很少能將理論活用到實際工作上去”;二是“負責的工作同志,有雇傭勞動傾向,缺少從前那樣刻苦奮斗的精神和自發的革命情緒。因此縱然能守紀律也不免形式主義機關主義的流弊”。三是“同志中之一部分,發生貪官污吏化(即有經濟不清楚揩油等情弊)”。
1926年8月,中央擴大會議發出題為《堅決清晰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這是黨針對少數黨員中的“貪官污吏化”傾向,發布的首個反貪污文件。通告指出:“在這革命潮流仍在高漲的時候,許多投機腐敗的分子,均會跑在革命的隊伍中來,一個革命的黨若是容留這些分子在內,必定會使他的黨陷入腐化,不特不能執行革命的工作,且將為群眾所厭棄。所以應該很堅決的洗清這些不良分子,和這些不良傾向奮斗,才能鞏固我們的營壘,才能樹立黨在群眾中的威望?!薄白铒@著的事實,就是貪污的行為,往往在經濟問題上發生吞款、揩油的情弊。這不僅喪失革命者的道德,且亦為普通社會道德所不容。此種分子近來各地均有發現,大會為此決議特別訓令各級黨部,迅速審查所屬同志,如有此類行為者,務須不容情的洗刷出黨,不可令留存黨中,使黨腐化,且敗壞黨在群眾中的威望?!?/p>
從以上兩份中央文件可以看出,成立不久的中國共產黨,極為重視黨員的黨性教育,對腐敗行為“零容忍”。同時,也敢于承認、揭露、清除黨內極少數的腐敗現象。
嚴明黨紀以應對嚴重的白色恐怖
1927年4月,蔣介石反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后,許多國民黨反動派相繼制造白色恐怖,把屠刀揮向共產黨員。嚴重的白色恐怖,使黨內一些人陷入政治上、思想上的混亂,出現強烈的消極情緒。有的意志不堅定者開始悲觀動搖,公開登報聲明脫離中國共產黨或共青團;有的投機分子甚至趁機公開向敵人懺悔,毫無廉恥地轉而攻擊中國共產黨;有些人面對威逼利誘,為了個人一己私利,不惜泄露黨的秘密,出賣昔日的戰友和同志……
在這樣的形勢下,成立黨的紀律檢查監督機構教育、約束黨員,就顯得極為迫切了。根據陸定一回憶,黨的五大提出:在革命受挫的情況下,必須純潔黨的隊伍,嚴格黨的紀律,加強黨的團結,增強黨的戰斗力。為此,迫切要求成立黨的監察機構,用嚴明的黨紀維護黨的集中與統一。
于是,黨歷史上第一個中央監察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便在黨的五大上誕生了。
五大黨章中新增“監察委員會”一章
黨的五大不僅成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而且修改黨章,新增第八章“監察委員會”。這是黨章中第一次明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產生方式、職責權限。根據五大黨章,新的監察委員會有以下特點:
首先,在指導思想上,強調創設監察委員會是“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
其次,在組織程序上,規定“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
再次,在人員構成上,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人數由大會規定,……中央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候補委員按次遞補”,“中央及省監察委員,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
第四,在工作權限上,規定“中央及省監察委員,得參加中央及省委員會議,但只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遇必要時,得參加相當的黨部之各種會議”。
第五,在監察效力上,規定“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但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必須得中央及省委員會之同意,方能生效與執行。遇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意見不同時,則移交至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聯席會議,如聯席會議再不能解決時,則移交省及全國代表大會或移交于高級監察委員會解決之?!?/p>
可見,根據五大黨章的設計,黨的中央監察機構由黨代會選舉產生,具有極高的監督權威和監察效力。五大對于黨的監督執紀機關的一系列制度設計,對于黨的紀檢監察工作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奠基意義。(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 徐嘉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王小寧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