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1-26 15:40:00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黨的問責工作原則的規定。
問責工作原則是開展問責工作的指導思想與總體要求的貫徹和具體化,體現了黨的建設的一貫要求,是對問責理念發展和實踐探索經驗進行總結提煉的成果。本條規定的六項工作原則既主旨清晰、各有側重,又緊密聯系、相互貫通。
一是依規依紀、實事求是。這項原則體現了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的精神,是開展問責工作的基本前提。
依規依紀開展問責,是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首先,問責主體要做到依規依紀,牢固樹立紀法思維和程序意識,嚴格按照黨章、問責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標準開展問責工作,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其次,在問責工作中,確定問責對象、認定問責事實、劃分責任大小、作出問責決定等,都應當嚴格以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和尺度。
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的精髓,黨的各項工作都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具體到問責工作中,“實事”就應當把事實查清,做到有證據證明,還事物本來面目,從事實出發,不擴大也不縮小。“求是”就應當準確認定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反對主觀主義、命令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避免人為因素對問責決策的影響。
在問責工作實踐中,任何時候、任何環節、任何方面都必須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是哪一級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該采取什么問責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做到寬嚴適度、不枉不縱。對應當問責的要嚴肅問責,防止問責不力、問責虛化,從而縱容錯誤行為。對不應當問責的要敢于為干部擔當負責,防止問責泛化、擴大化,避免挫傷干部的工作積極性,背離問責制度的初衷。
二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全面從嚴治黨,基礎在全面,關鍵在治,要害在嚴。黨的建設各個方面都應當堅持嚴的標準和嚴的要求,“嚴”的主基調必須長期堅持,做到全面從嚴、一嚴到底。問責是管黨治黨的利器,必須始終堅持這一標準和要求。
2015年6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明確提出:“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習近平總書記對于黨和國家工作等各個方面各個領域,都強調要明確責任、擔當責任,嚴肅開展問責工作。《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將“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作為一條重要原則明確下來,是對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細化、具體化,是將問責制度剛性立起來的根本保證,體現了黨中央強化責任追究的堅定意志。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應當成為常態。首先,問責要做到嚴格。對于嚴重失職失責,對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必須動輒則咎。敢管敢嚴、真管真嚴,把該打的板子打下去,不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以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促進履職到位、促進黨的紀律執行到位,通過“較真”“叫板”發揮震懾效果,把制度的剛性立起來。其次,問責要做到嚴肅。要保持政策統一性和一貫性,不能時松時嚴,陷入抓一抓、松一松,出了問題再抓一抓、松一松的惡性循環。同時,也要注意“嚴”須依規依紀,并非簡單地一味從重處理,在做到嚴格嚴肅問責的同時,還要規范精準、提高實效。
三是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這是修訂《條例》時新增的一項工作原則,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問責工作做法和經驗,針對實際情況和問題,體現了行使權力和擔當責任相統一的思想,是做好問責工作的重要標準。
“權責一致”,是指賦予的職權與所承擔的責任相統一、相匹配。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對共產黨人來說,沒有離開責任的權力,黨和人民賦予權力的時候,更是壓上了責任,權力有多大,就要有與之相匹配的責任擔當。“錯責相當”,是指根據失職失責情形的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來確定問責方式,“錯”與“責”兩者之間輕重合理、平衡,不能重錯輕責或者輕錯重責。錯責相當和權責一致是一體的,權責一致是基本要求,錯責相當是具體運用。
在實施問責中,貫徹這一項工作原則,首先要做到合理確定問責對象的范圍、層級,被問責對象須承擔與問責事由相關的職責,且其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該行為與問責情形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這是基本的前提條件,確定問責范圍和層級都應符合這一條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范圍和層級,并不是問責范圍越大越好,問責層級越高越好,要避免把無相應職權或因果關系不具備的納入問責,沒有根據地擴大被問責干部范圍,出現泛化簡單化問題,出現“陪同式”問責、“輪流式”問責、“背鍋式”問責等現象。同時,也要防止應負責任的對象未被問責,出現“追下不追上”、“甩鍋式”問責等現象。其次,根據失職失責情節,確定所承擔責任的大小。要綜合考慮動機原因、客觀條件、性質危害、認錯態度以及當事人一貫表現、挽回損失等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精準作出問責決定,而不能簡單“一有錯就問責”“一問責就動紀”,發生重責輕問、輕責重問等問題,“把板子打偏了”。只有做到權責一致、錯責相當,才能讓問責對象心服口服,使問責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是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這是修訂《條例》時新增的一項原則,表明問責的最終目的是督促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強化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而不是束縛干部干事創業的手腳,體現了問責的價值導向。
“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是黨中央的一貫要求,體現了黨組織對干部的關心和愛護。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干部是黨的寶貴財富,必須既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誠關愛,鼓勵干部干事創業,大膽作為”,并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2018年,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強調廣大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重申“三個區分開來”原則,即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要求堅持容糾并舉,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做到有錯必糾、有過必改,讓他們放下包袱、輕裝上陣,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干事創業、建功立業。2019年,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明確要求完善問責制度和激勵關懷機制,“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規范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
嚴管和厚愛、激勵和約束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是有機統一的整體。從嚴管理約束必然要求干部擔當作為,關愛激勵是從嚴管理約束的重要保障,兩者不可偏廢,不能因為從嚴管理約束就忽視對干部的關心愛護和激勵關懷,也不能因為強調關心愛護和激勵關懷就放松對干部的從嚴管理約束。作為“主基調”,嚴的這一手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同時要抓住影響干部創業、擔當奉獻的關鍵癥結,有針對性采取對策措施,政治上激勵、工作上支持、心理上關懷,增強干部的榮譽感、歸屬感、獲得感。
在問責實踐中,應當注意結合《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落實這一原則,既要體現問責的嚴肅性,也要體現黨組織的溫暖。首先,該嚴的必須嚴。對于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或者具有從重、加重問責情形的,必須嚴肅問責、終身問責。其次,對于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或者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免予問責,或者從輕、減輕問責,讓被問責干部心悅誠服接受處理,真心誠意悔過改錯,扎扎實實改進工作。最后,要將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加強對被問責干部的跟蹤回訪、關心幫助,對于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要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避免簡單地“一問了之”,不能“一棍子打死”。
五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對待犯錯誤同志的一貫方針,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歷史經驗,也是問責工作必須始終堅持的原則。
在問責工作中,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包含以下兩層意思:首先,懲治是前提,救人是目的。要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的性質、情節和嚴重程度,對應當問責的必須嚴肅問責,發揮問責的震懾作用。同時,要重教育、重挽救,以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認識犯錯誤的原因和危害,指出改正的方向,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使被問責干部真正警醒起來、改過自新,今后不犯或少犯錯誤,最終達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團結同志”的目的,以便更好地為黨和人民服務。其次,要發揮問責的最大效果,不僅讓被問責對象受懲處、受教育,也給其他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敲響警鐘,做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避免重蹈覆轍,教育和引導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增強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認真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促進黨的事業興旺發達。
六是集體決定、分清責任。本項原則是修訂《條例》時從原來的“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原則修改而來的,增加了“集體決定”,內涵擴展到“分清責任”,是執行好問責制度的重要保障。
集體決定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問責工作中的具體要求。開展問責工作,作出問責決定,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經集體討論決定,切忌拍腦袋問責,甚至違反民主集中制,僅憑領導個人要求就草率問責。這不僅是對被問責對象不負責任,也是對黨和人民的事業不負責任。分清責任,首先包含了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的含義,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分級負責,層層傳導壓力,把管黨治黨責任一級一級地傳遞到各級黨組織肩上。其次,要區分責任性質。問責追究的是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而不是直接責任。只有分清責任性質,才能正確實施問責。最后,要搞清責任劃分,既要分清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分清同級相關黨組織之間的責任,又要分清上下級黨組織及其領導成員之間的責任,強化責任擔當,防止不當問責、向下推責。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