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1-12-23 17:30:53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二條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釋義】
本條是關于正確對待和使用被問責干部的規定。
黨的干部是黨和國家事業的中堅力量。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2018年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對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出明確要求。2019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明確規定:“正確對待被問責的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有關條件的,該使用的要使用。”《條例》落實黨中央要求,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明確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這樣規定有助于樹立鮮明的擔當、干事導向。問責不是要把被問責的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教育、幫助和挽救干部,使干部警醒起來,履職盡責。對知錯改錯、表現突出的干部,符合條件該使用的可以正常使用。
被問責干部的正常使用,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影響期滿。按照有關規定,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如果下一步有關組織處理規定對影響期作出系統規范的,應當按照新的規范執行。二是表現好。主要是指干部被問責后,思想認識到位,積極整改,責任意識得到強化,擔當精神得到激發,較好完成所負責工作等。三是符合條件。首先要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在此基礎上再由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綜合考慮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