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時間:2022-08-03 08:48:07

黨的十八大以來,日益完善的法規制度為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紀檢監察權,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提供了法治保障。圖為江蘇省高郵市紀委監委干部在業務圖書角交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譚倩 攝

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深入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制定出臺《關于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線索移送處置及案件查辦通報加強協作配合的實施辦法》,促進與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的有效銜接。圖為該區公安分局向區紀委監委移送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線索。韓舒悅 攝
實現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是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現實需要,是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進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促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的各項制度不斷完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為有效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為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明確了程序規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堅持紀嚴于法、紀法貫通的同時,做好紀法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工作機制。此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還陸續制定或會同有關單位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規范,進一步優化工作程序,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
日益完善的制度體系對于構建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紀法順暢貫通、法法有序銜接的工作機制提供了有效支撐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嚴格依照紀律和法律的尺度,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黨紀國法都是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基本依據,目標一致、功能相同、優勢互補。實現紀法貫通、推進法法銜接,統籌用好黨紀國法“兩把尺子”,體現了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017年10月2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將全面從嚴治黨等相關內容寫入其中,為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創造了條件,進而為在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創造了條件,提供了黨內法規支撐。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國家機構作出了重要調整和完善,為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搭起了基本框架,為推動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建設的基礎性法規。黨的十八大以來,兩次修訂黨紀處分條例。2015年修訂,將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成果制度化,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2018年修訂時繼續堅持這一原則,在紀法分開的前提下,在總則部分第四章修改完善了紀法銜接條款,明確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檔次、銜接程序和要求。
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對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在領導體制中明確寫入“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還具體規定了監督執紀各環節與監督執法相關程序的有效銜接,促進執紀與執法同向發力、精準發力。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監督執法工作規定與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貫通,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銜接,是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重要制度建設措施。
紀委監委執紀執法中對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一起審查調查,必然要求審查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時,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要順暢銜接。
2020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臺,使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治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充分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關系。
2021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在總則部分明確寫入“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并在具體章節中將監察程序分解為7個具體環節,在各環節中貫通落實法治原則和從嚴要求,形成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權責清晰、流程規范、制約有效的程序體系。
除上述黨內法規、法律法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還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事訴訟法,制定或會同有關單位出臺一系列配套制度規定,為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添磚加瓦:《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關于加強和改進案件審理工作的意見》……日益完善的制度體系對于構建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紀法順暢貫通、法法有序銜接的工作機制提供了有效支撐,確保紀檢監察各項工作在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軌道上運行。
健全統一決策、一體化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促進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有序對接、相互貫通
執紀執法貫通,主要是指紀檢監察機關通過紀法雙施雙守,實現黨紀和國法有機、順暢地融合適用,既要審查黨員涉嫌違紀問題,又要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既要考慮紀的因素,又要統籌法的內容;既要用紀律思維和語言,又要用法律思維和語言,促進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有序對接、相互貫通,使執紀執法同向、精準發力。
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方面實現有機融合是紀法貫通的基礎和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條規定,“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首次將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寫入國家法律規范,為將合署辦公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一次以中央黨內法規形式明確了合署辦公體制的基本內涵,其中第七條規定了合署辦公體制下紀委監委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求做到集中決策、一體運行。
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執紀執法工作一體決策、一體運行,必然要求審查措施與調查措施貫通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了15種調查措施。《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對各項措施的審批程序和使用要求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不斷完善審查措施和調查措施貫通運用的制度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履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雙重職責,既審查違紀問題,又調查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必然要求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執紀審理和執法審理相融合。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提出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總則部分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用兩個條文概括了觸犯刑法涉嫌犯罪,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不構成犯罪,以及違反其他法律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等需要紀法銜接的情形,做到了紀嚴于法、紀法貫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紀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
完善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和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制度機制,實現法法順暢銜接
有效銜接司法,主要是指在監察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之間,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之間,實現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則、工作職責、案件管轄、權限措施、工作程序、證據要求、處置政策以及反腐敗國際合作等各方面的順暢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條都明確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關于法法銜接的總體性要求。
管轄上的銜接是法法銜接的重要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第三十四條確立了互涉案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管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等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職能管轄上的分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對監察機關管轄職務犯罪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職能管轄、級別管轄和互涉案件管轄的有關內容,為厘清監察調查職責邊界,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在案件管轄上的協調配合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依據。
沒有程序就沒有法治。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堅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開展工作。法法銜接,必然要求在工作程序上順暢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專設“監察程序”一章,對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調查、措施銜接等方面做出總體規定。《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就法法銜接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范,為確保辦案銜接順暢、程序高效推進提供了有效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設專節規定移送審查起訴事宜,明確監察機關在法法銜接中的具體職責,規范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情形和程序,保證監察機關調查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有序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監察機關調查案件,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事實為上、證據為王。在證據要求和證據標準方面與刑事審判相對接是法法銜接的應有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監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在第四章設專節明確了證據種類、證據審查、證據規則、職務違法案件和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標準、如何使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等內容,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高標準的證據要求規范和約束調查取證工作,保證監察機關調查獲取的證據符合法定要求和標準,經得起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
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各項機制越來越完善,為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合力推進反腐敗斗爭提供了制度保障。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各級監委移送職務犯罪9403人,已起訴7319人,制度優勢正不斷轉化為治理效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劉一霖)